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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工业大学校内临时商业活动管理办法
2012-03-15 16:22  

辽宁工业大学校内临时商业活动管理办法

第一章  总则

 

第一条 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进一步规范校园临时性商业活动、商业宣传及赞助活动管理,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,保证校园治安环境秩序,共同创建和谐文明校园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》及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校园商业活动与赞助活动、宣传品的内容、载体、形式,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,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,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、泄漏国家机密、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的言论,不得传播黄色淫秽、封建迷信等各种有害信息,不得利用校园宣传品从事非法商业活动,不得妨碍校园环境观瞻与交通。

第三条  本办法所指商业活动包括校内各种产品营销、展销、推销以及开业庆典、店庆等活动;所指校园宣传品包括宣传橱窗、宣传栏、宣传板以及横幅、海报、告示等。

第四条 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部区域,所指校内公共场所包括所有教学区及学生宿舍区。

第二章  管理职责与审批办法

 

第五条  保卫处作为主管部门,负责审批、管理、全面协调校园临时性商业活动、商业宣传与赞助活动。

第六条  任何个人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各部门以及各级学生组织、学生社团在学校开展商业宣传与赞助活动,须提前一周将《辽宁工业大学校内临时商业活动准许单》和活动方案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审核、批准、备案。

第七条  经审批同意在校内进行商业宣传或商业活动的商业团体、单位、个人须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严格遵守时间、场地安排,严格限定宣传或活动规模、种类,不得超越审批内容或超越规定宣传范围,不得随意扩大经营场地,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。活动结束或活动期间宣传物品出现破损由申请方立即收回,未按要求执行的,取消在校园再次宣传或活动资格。

第八条  具体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如下:

(一)学校各级共青团、学生会、学生社团举办的校园文化活动,凡涉及在校园进行商业宣传和商业赞助的,须向学校团委或二级学院提交《审批表》和活动方案,经团委签署意见后,报保卫处审核批准、备案。

(二)任何个人、社会团体、社会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各部门在学校进行涉及商业活动、商业宣传和赞助活动,包括社会赞助、报刊校园代理发行、校园文化活动等(共青团、学生会、学生社团开展的校园文化活动除外),须向保卫处提交《审批表》和活动方案,经保卫处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。

(三)经保卫处允许后,商务活动发起人需向保卫处提供经商资质证明、商品合格证明、身份证复印件、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务工人员的身份证等必要材料,签订治安协议和保证书。

(四)对于规模、影响较大的校园商业活动、商业宣传和赞助活动,主办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提交《审批表》、活动方案,同时制定《安保应急预案》,由保卫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。

(五)商业活动必须交纳活动保障押金,在活动结束15日内若没有接到任何与此次活动有关的任何投诉,保卫处保障押金予以返还。

(六)入校开展商业宣传、商业活动收取一定的场地占用费和安全管理费,用于改善校园安全管理软硬件条件。

第三章   处理办法

 

第九条  校园内商业活动与赞助活动、宣传品的内容、形式等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的,由保卫处及时予以制止、取缔外,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;对产生不良后果的,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条例给予相应处罚;对触犯刑律的,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
第十条  凡违反本办法,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指定区域开展的校园商业活动、赞助活动和张贴、放置、悬挂的各类商业宣传品,由保卫处责令立即停止、撤除,限期进行整改;逾期不整改的,由保卫处负责查处,并向全校通报;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,由主办单位或责任人按价赔偿。

第十一条  未经保卫处批准,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勤工俭学名义在校园内从事家教中介、兼职招聘、商业宣传、营销策划、产品推广、节假日包车等宣传、组织活动。违者,由保卫处进行查处,情节严重的,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中相应的处理。

第五章  附  则

 

第十二条 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三条 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0日起执行。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上一条: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内商业活动的通告
下一条:关于规范校园车辆停放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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